(1)李某的要求中部分是有法律依据的。
①李某要求印刷厂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有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 C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d.患职业病的;
e.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上述李某在工作中不慎将左手卷进机器,失去了左手,属于工伤,并且失去了劳动能力,
给今后生活带来很多困难,可以要求印刷厂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
②李某要支付安家费没有法律依据,不予以支持。因李某本身是外地人,不存在安家之事
,所以不能享有此待遇。
③李某要求一次支付58万抚恤金是无法律依据的。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 a.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
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b.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C.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李某受到的工伤致残待遇是:
①因工负伤被鉴定为四级,应退出生产岗位,保留劳动关系,发给工伤伤残抚恤金证件;
②按月发给伤残补助金,李某为四级工伤,抚恤金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5%;
③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李某为四级工伤,可得到21个月工资的伤残补助金;
④患病时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对其中由个人负担的部分有困难时,
由工伤保险基金酌情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