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A 单位的投标文件有效。
理由:在招标文件对此没有具体规定的前提下,签字人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签字有效。
(2)B 单位的投标文件有效。
理由:招标文件中未明确设有招标控制价,对高报价没有限制。
(案例四)
(3)C 单位的投标文件无效。
理由: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附有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
(4)D 单位的投标文件有效。
理由:总价金额汇总有误属于细微偏差,明显的计算错误允许修正。
2.建设单位的要求违反了招标投标有关法规的具体规定如下:
(1)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2)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不妥之处一: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正确做法:第一次工地会议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召开。
不妥之处二:要求施工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
正确做法:施工许可证应由建设单位办理。
不妥之处三:要求施工单位及时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
正确做法: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应由建设(或监理)单位确定。
4.(1)设计单位做法的不妥之处:组织召开设计交底会。
正确做法:设计交底会应由建设单位组织。
(2)总监理工程师做法的不妥之处:直接向设计单位提交《设计修改建议书》。
正确做法:应将《设计修改建议书》提交给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交给设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