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妥之处一:第一次工地会议后,监理公司技术负责人组织技术人员编制项目监理规划。
正确做法: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
不妥之处二:编写人员结合投标时的监理大纲将本公司已有项目的监理规划略微改动,编成该项目监理规划。
正确做法:监理规划的编写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内容、程序、方法和措施,不能依据已有项目直接套用。
不妥之处三:监理规划经监理企业法人审核签字后,报送给建设单位。
正确做法:监理规划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报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
2.(1)监理实施细则内容的不妥之处:监理实施细则内容不包括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目标;监理的组织形式、人员配备;监理工作制度。这些属于监理规划的内容。
正确做法:监理实施细则内容包括专业工程特点、监理工作流程、监理工作要点,以及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2)监理实施细则编制依据有:①已批准的建设工程监理规划;②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③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3.不妥之处:总监理工程师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根据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相应的监理人员、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
正确做法: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根据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相应的监理人员、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
4.(1)施工单位应承担主要责任。
理由:收到《监理通知单》后拒不整改。
(2)监理单位应承担责任。
理由:监理工程师虽然签发了《监理通知单》,但总监理工程师未签发《工程暂停令》,也没有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建设单位应承担责任。
理由:没有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