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不妥。理由:设定的资格条件与履行监理合同无关。
(2) 妥当。理由:招标人可以设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 不妥。理由:招标人不得以地区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4) 不妥。理由:招标人不得以股份制形式排斥潜在投标人。
2.(1)不妥之处.收到评标报告5日后公示中标候选人;理由:应在收到评标报告3日之内公示。
(2) 不妥之处:要求中标候选人重新报价;理由: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就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进行协商。
3.工程建设过程中外部关系协调可以作为附加工作。理由:该项工作属于建设单位的工作,为监理正常工作范围外的工作.可以作为附加工作。
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性检测不可以作为附加工作。理由:属于专业机构工作。
施工合同争议处理不可以作为附加工作。理由:该项工作属于监理的正常工作范围。
竣工结算审查不可以作为附加工作。理由:该项工作属于监理的正常工作范围。
4.(1)施工单位做法不妥。理由:施工单位不得拒绝剥离复验。
(2) 项目监理机构做法妥当。理由:对隐蔽工程质量有质疑时有权要求进行剥离复验。
(3) 发生的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