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件1中建设单位所提出要求的不妥之处及相应的正确做法如下:
(1)不妥之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负责增加和调配监理人员;正确做法:应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
(2)不妥之处:施工单位将本月工程款支付申请直接报送建设单位;正确做法:工程款支付申请应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审核,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建设单位才能拨付。
(3) 不妥之处: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增加平行检验项目。正确做法:商签监理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平行检验内容及费用。
2.主要考核考生对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程序的掌握程度。
(1)报送建设单位,经设计单位认可加固补强方案;
(2) 跟踪检查加固补强处理过程;
(3) 验收加固补强处理结果;
(4) 验收合格报建设单位同意后签发《工程复工令》。
3.2人死亡属于一般事故,9人重伤属于一般事故,1100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属于较大事故。综合判断该事故的最终等级为较大事故。
4.主要考核考生对各单位安全职责的掌握程度。
(1)建设单位有责任。理由: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2) 施工单位有责任。理由:未执行原施工方案(或未执行整改指令)。
(3) 监理单位有责任。理由:未坚持要求整改(未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整改或未履行监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