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下达《监理通知单》要求新增加的分包单位停止施工并离场;
(2)对已完工程进行检查验收或质量鉴定;如果不合格要求总包单位整改。
(3)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新增加的桩基础施工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并进行审核;
(4)若审核通过,,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求现场桩基施工分包单位继续施工;
(5)若审核不通过,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重新选择分包单位。
2.
(1)监理机构和总监理工程师做法不妥如下:
监理机构接受桩基施工单位递交的专项方案不妥。。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批准专项方案不妥。
专项方案交给桩基施工单位实施不妥。
(2)该事件处理如下:
监理机构应要求桩基施工单位将修改后的专项方案由编制人和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加盖公章后递交给总承包单位,由总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批准并加盖公章后由总承包单位递交给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后,由总承包单位组织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通过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批准并加盖执业印章后交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3.
(1)不妥之处:建设单位与设备供货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包括安装工作。
理由:建设单位违约,未经施工总承包单位同意将设备安装发包给供货单位。
正确做法:建设单位应通过项目监理机构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意见,若同意,变更合同;若不同意,仍应按原合同执行。
(2)不妥之处:分包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变更合同。
理由:设备安装分包单位与建设单位无合同关系。
正确做法:变更合同应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洽商。
4.
总监理工程师要求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不妥。还应参加验收的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
5.
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的纵向受力钢筋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之比不应小于1.25,钢筋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之比不应大于1.30,钢筋的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