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评标过程中投标单位提出投标文件澄清修改不妥,因为在评标过程中,只有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书面澄清说明,而投标人不得主动提出澄清、说明或补正。
2.A 单位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不合理,因为变更的估价原则明确规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没有适用与变更工作子目的,有类似子目的,参照类似子目。
该变更涉及费用应计列在其他项目清单中,相应费用名称是暂列金。
4.属于承包人发出的有:书面变更建议,变更报价书、难以实施变更的原因和依据、变更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