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不妥之处一:乙施工单位将专项施工方案送交项目监理机构。正确做法:应由甲施工单位将专项施工方案送交项目监理机构。
(2)不妥之处二:总监理工程师认为专项施工方案已通过专家论证,便签字同意实施。正确做法:专项施工方案应经甲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同意,报送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2.
(1)不妥之处一:建设单位要求乙施工单位报送资质等级证明与专项施工方案。正确做法:应该由建设单位报送相关资料。
(2)不妥之处二:在废弃建筑物拆除前7d内报送资质等级证明与专项施工方案。正确做法:应该在拆除工程施工15d前报送。
(3)不妥之处三:仅将资质等级证明与专项施工方案报送。正确做法:还应报送拟拆除建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3.
(1)建设单位可以解除施工合同。
理由: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程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建设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2)项目监理机构应书面通知甲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立即对已施工部分进行记录与计量。
4.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若解除施工合同.甲施工单位应得到的费用补偿包括:
(1)为设备订货而投入的300万元定金。
(2)撤离施工设备至原基地或其他目的地的合理费用。
(3)甲施工单位所有人员的合理遣返费用。
(4)合理的利润补偿。
(5)施工合同规定的建设单位应支付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