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①→②→③→④→⑥→⑦→⑧→⑨→11→12;
“土石方开挖及垫层Ⅲ”工作的总时差:5 天。
2.承包人应获得的索赔:费用3 万元,增加工作时间5 天。
理由: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3.(1)处理程序: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监理人应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2)费用要求合理,工期要求不合理。
理由:事件中为不利物质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土石方开挖及垫层Ⅲ”总时差5 天,延误20 天,所以索赔工期应为20-5=15 天。
4.预付款扣回金额:57.14 万元;承包人实得金额:384.86 万元。
预付款总额:5800×10%=580 万元;
截至10 月份预付款扣回:R=580×(4820-20%×5800)/[(90%-20%)×5800]=522.86 万元;
截至11 月份合同累计完成金额为4820+442>5800×90%,
所以11 月份预付款扣回金额:580-522.86=57.14 万元。
承包人实得金额:442-57.14=384.86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