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件1 中专项施工方案编审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如下:
(1)项目总工程师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不妥。
理由:专项施工方案应由项目经理组织编制。
(2)根据以往施工经验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不妥。
理由:专项施工方案应附具安全验算结果。
(3)该专项施工方案没有经过专家论证、审查不妥。
理由:根据《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F90—2015)规定,深度不小于5m 的基坑土(石)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需经专家论证、审查。
(4)专项施工方案经项目经理审核签字不妥。
理由: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送监理机构。
(5)项目总工程师兼任安全管理员不妥。
理由:施工单位应配备专职施工安全管理人员。
2.(1)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或在特殊季节施工的或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分部工程,应要求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2)专项施工方案审批程序如下:
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完成后,施工单位组织5 人以上的专家组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提出论证、审查报告,施工单位根据论证、审查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报送监理机构审核,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报建设单位批准。
3.事件3 中,(1)承包人提出的施工索赔能成立。
因为施工中在合同未标明有坚硬岩石的地方遇到更多的坚硬岩石,属于施工现场的施工条件与合同提供的条件有很大差异,这表明合同文件中存在缺陷,属于甲方的责任范围。
(2)本事件使承包人由于意外地质条件造成施工困难,导致工期延长,相应产生额外工程费用,因此,应包括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
4.事件4 中,(1)承包人提出对该子目进行计量的要求成立。因为符合计量条件。
(2)承包人提出对该子目进行支付的要求不成立。因为投标时没有填报单价的子目,应视为其单价已包含在其他子目中,该子目不另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