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理单位设置二级监理机构是不合理的。
因为一级公路开工里程在100km 以下的,宜设置一级监理机构。
2.驻地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监理计划是不正确的。
因为监理计划是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的。
3.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是不正确的。
因为第一次工地会议是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召开的。
4.由专业监理工程师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并介绍监理细则的相关内容是不妥当的。不妥之处有以下两点:
(1)专业监理工程师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不妥。
理由:监理交底会是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召开的。
(2)介绍监理细则的相关内容不妥。
理由:监理交底会应介绍监理计划的相关内容。
5.建设单位做法不妥当。
因为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是总监理工程师的权力。施工单位应向监理机构提交合同工程开工申请,经审查后确认具备开工条件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并报建设单位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