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原施工进度计划的逐月拨款计划:
(1)开工预付款为:6000×25%=1500(万元)。
(2)开工预付款的起扣点:6000×30%=1800(万元)。
(3)逐月拨款计划:
4 月:
本月完成产值800 万元,累计完成800 万元,占合同总价的13.33%。
未达到起扣点,本月不扣回开工预付款。
本月扣留的质量保证金:800×5%=40(万元),累计扣留40 万元。
本月拨付工程款:800-40=760(万元),累计拨付760 万元。
5 月:
本月完成产值1000 万元,累计完成1800 万元,占合同总价的30%,刚达到起扣点,本月不扣回开工预付款。
本月扣留的质量保证金:1000×5%=50(万元),累计扣留40+50=90 万元。
本月拨付工程款:1000-50=950(万元),累计拨付760+950=1710 万元。
6 月:
本月完成产值1200 万元,累计完成3000 万元,占合同总价的50%。已达到起扣点,从本月开始扣回开工预付款。
本月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3000-1800)/6000×2×1500=600(万元),累计扣回600 万元。
本月扣留的质量保证金:1200×5%=60(万元),累计扣留90+60=150(万元)。本月拨付工程款:
1200-60-600=540(万元),累计拨付1710+540=2250(万元)。
7 月:
本月完成产值1200 万元,累计完成4200 万元,占合同总价的70%。
本月扣回开工预付款:(4200-3000)/6000×2×1500=600(万元),累计扣回600+600=1200(万元)。
本月扣留的质量保证金:1200×5%=60(万元),累计扣留150+60=210(万元)。
本月拨付工程款:1200-60-600=540(万元),累计拨付2250+540=2790(万元)。
8 月:
本月完成产值1000 万元,累计完成5200 万元,占合同总价的86.67%。
本月扣回开工预付款:根据合同条款约定,全部金额在累计金额达到合同总价的80%时扣完开工预付款,因此本月扣回的预付款=1500-1200=300(万元),累计扣回1200+300=1500(万元)。
本月扣留质量保证金:1000×5%=50(万元),累计扣留210+50=260(万元)。本月拨付工程款:
1000-50-300=650(万元),累计拨付2790+650=3440(万元)。
9 月:
本月完成产值800 万元,累计完成6000 万元,占合同总金额100%。
本月扣留质量保证金:800×5%=40(万元),累计扣留260+40=300(万元)。
本月拨付工程款=800-40=760(万元),累计拨付3440+760=4200(万元)。
累计拨付工程款+开工预付款+质量保证金=4200+1500+300=6000(万元)。
2.第一项不予批准,因为施工单位自身原因。
第二项应予批准,应批准延长工期5 天,费用索赔额:60×19.50+3×4000+50000+10000+
100000=173170(元)
3.8 月承包人应申报的工程结算款为:(1000-30)×(1-5%)-300=621.5(万元)。
9 月承包人应申报的工程结算款为:(800+30)×(l-5%)+17.3170=805.81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