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桥梁施工项目施工单位应配备5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规定,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5000 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 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
2.该生产安全事故属于一般事故(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现行《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F50)规定,人工挖孔深度超过10m 时(或桩长大于或等于10m时)必须采用机械通风。
施工前,现场还应做孔口隔离维护、悬挂安全警示标志、提渣设备配有紧急制动装置、配备机械通风设备、紧急救生爬梯(急救绳)、有害气体检测(或活体小动物测试)等。
施工单位还应在现场对施工班组和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1)施工单位在组织挖孔施工问题上的过错主要有:
未编制挖孔桩施工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工程师审批,改变施工工艺未履行变更报批手续,未单独提交分项工程开工报告报监理工程师审批,施工前各项安全措施没有落实,对挖孔作业人员没有进行岗前技术和安全培训教育,对施工班组和专业人员没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劳务分包人员没有进行有效的管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数量不符合规定且未在现场监控,未执行监理程序和监理指令擅自施工。
(2)监理单位的过错主要有:
对施工单位擅自改变已审批的开工报告及施工工艺并组织施工的行为,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指令予以制止;未严格检查审批安全保证体系和人员配备;未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要求执行施工安全交底制度;未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进行审批;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指令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对于施工单位拒绝整改的行为未向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