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工预付款=16000×20%=3200(万元)。
2.起扣点金额=16000×30%=4800(万元)。
前3个月累计完成工程金额=900+1500+2100=4500(万元)<4800万元,前4个月累计完成工程金额=900+1500+2100+2500=7000(万元)>4800万元。
显然从第4个月开始扣回预付款,即本工程开工预付款的起扣月份为第4个月。
3.预付款为合同价款的20%,超过起扣点后每次计量扣回的比例=20%/(80%-30%)=40%,止扣点金额-16000×80%=12800(万元)。
第1月一第3月:累计计量款为4500万元,未达到开工预付款起扣点,不需扣回。
第4月:累计计量款为7000万元,本月应扣回预付款:(7000一4800)X40%=880(万元)。
第5月:当月计量款为2800万元,累计计量款为9800万元,本月应扣回预付款=2800×40%=1120(万元)。
第6月:当月计量款为2600万元,累计计量款为12400万元,本月应扣回预付款=2600×40%=1040(万元)。
第7月:当月计量款为2000万元,累计计量款为14400万元,而止扣点金额为12800万元,本月应扣回预付款=(12800-12400)×40%=160(万元)。
至此,开工预付款已全额扣回,第8个月不需再扣回开工预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