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备下列条件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核意见,并应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开工令:
①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已完成。
②施工组织设计已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③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已建立,管理及施工人员已到位,施工机械具备使用条件,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
④进场道路及水、电、通信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2.(1)事件2 中建设单位做法的不妥之处如下:
不妥之处一:建设单位认为需经其认可分包单位资质。
理由:分包单位的资质应由项目监理机构审查签认。
不妥之处二:提出不再允许施工单位将防水工程分包的要求。
理由:违反施工合同约定。
(2)监理机构对打桩工程施工分包单位进场的处理如下:
①下达《工程暂停令》。
②对分包单位资质进行审査。
③如果分包单位资质合格,签发工程复工令,分包单位复工。
④如果分包单位资质不合格,要求施工单位撤换分包单位。
⑤对分包单位已完工程部分,进行质量验收,如果质量不合格,按有关程序处理。
3.项目监理机构的处理如下:
①发生工程质量缺陷后,项目监理机构签发《监理通知单》,责成施工单位进行修复处理。
②施工单位进行质量缺陷调查,分析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
③项目监理机构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质量缺陷处理方案,并签署意见。
④施工单位按审查认可的处理方案实施处理,项目监理机构对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对处理结构进行验收。
⑤质量缺陷处理完毕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监理通知回复单对质量缺陷处理情况复查,并提出复查意见。
⑥对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4.不妥之处一:由建设单位采购的设备没有通知施工单位共同清点就存放施工现场。
理由:建设单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派人与其共同清点移交。
不妥之处二: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承担设备部分部件损坏的责任。
理由:建设单位未通知施工单位清点,施工单位不负责设备的保管,设备丢失损坏由建设单位负责。
5.(1)单机无负荷试车由施工单位组织。
(2)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3)因试车验收未通过所增加的各项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