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件1中建设单位提议的不妥之处及理由:
(1)不妥之处:招标监管机构工作人员1人。
理由: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2)不妥之处:技术、经济专家3人。
理由: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应至少为4人。
2.事件2中的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A、B、C、D投标人的投标是否正确及理由:
(1)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A投标人的投标是正确的。
理由:联合体投标必须签订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
(2)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B投标人的投标是正确的。
理由:监理业务不允许转让。
(3)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C投标人的投标是不正确的。
理由:没有规定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具备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4)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D投标人的投标是正确的。
理由: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3.事件3中,依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单位提出的四项工作的负责对象:
(1)建设单位:负责主持设计交底会议。
(2)监理单位:签发《工程开工令》。
(3)监理单位: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
(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4.(1)监理员的不妥之处:监理员签发了《监理通知单》。
正确做法:应报告专业监理工程师,由专业(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监理通知单》。
(2)施工单位的不妥之处:施工单位报送了《整改工程报验表》。
正确做法:施工单位应报送《监理通知回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