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妥当;《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人或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因此招标人可以不组织项目现场踏勘。
(2)妥当;《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不妥当,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招标人不能要求投标人采用指定的人、材、机消耗量标准。
(4)妥当,清标工作组应该由招标人选派或者邀请熟悉招标工程项目情况和招标投标程序、专业水平和职业素质较高的专业人员组成,招标人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组成清标工作组。
(5)不妥当,《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为废标处理。低于招标控制价30%不能说明其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或者标低、成本,因此本说法不正确。
2.事件1中,招标人的做法不妥当。根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人或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因此招标人不能安排一名工作人员陪同勘查现场。
3.评标委员会应该把投标人A和B的投标文件做为废标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②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④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⑤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4.不妥当,暂估价不变动和更改。当招标人提供的其他项目清单中列示了材料暂估价时,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价格计算材料费,并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表现出来。
5.不妥当,根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