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妥之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
理由:不满足邀请招标的条件。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有审批权的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的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2)公开招标的费用与工程监理费用相比,所占比例过大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不妥之处:没有履行审批手续。理由: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
2.审查内容:对投标人的资质、信誉和能力进行审查。
审查方式:资格预审、资格后审。
审查方法:强制性条件审查法、综合评分审查法。
3.妥当。
否决投标的情形:
(1)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公路工程
施工监理资质企业名录中,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不完全一致,将被否决投标。
(2)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3)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将被否决投标。
(4)投标人不按规定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将否决其投标。
(5)投标人没有在其投标文件中对以下情况进行如实说明(进行资格预审的),如投标在投标阶段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或发生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或由于其他任何况,导致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各项资格条件或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时,将为投标人弄虚作假,其投标将被否决。
(6)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
(7)投标文件不对招标文件有关监理服务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委托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8)投标文件不按规定密封,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9)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10)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1)评标委员会依据规定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2)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3)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4)评标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15)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4.妥当。100KM 以上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工程可设驻地办。
总监办职责:
(1)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及总体进度计划,审验主要原材料和混合料。
(2)组织检查施工单位质量、安全和环保等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3)审核工程分包、工程变更、工程延期和费用索赔等。
(4)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5)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参加交、竣工验收。
驻地办职责:
(1)审批月进度计划,审查一般原材料和混合料。
(2)核查施工单位测量、施工放线成果并进行复测。
(3)采取巡视、旁站、抽检和验收等方式,检查施工质量、安全和环保等情况。
(4)核算工程量清单,对已完工程量计量。
(5)组织分项工程(中间)交工质量检验评定,进行分部工程质量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