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件1中,项目监理机构应不同意施工单位增加28万元合同价款的申请。
理由:施工单位未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28天)内提出合同价款调增要求。
2.事件2中,合同价款调整额如下:
(1)外墙涂料装饰工程:
因(5400-4200)/4200=28.6%>15%,所以应调整价款。
工程款增加额:4200×15%×200+[5400-4200×(l+15%)]×200×0.9=228600元=22.86万元
(2)干挂石材幕墙工程:
因(2800-1600)/2800=42.9%>15%,所以应调整价款。
工程价款减少额:2800×620-1600×620×1.1=644800元=64.48万元
(3)降低工程造价:64.48-22.86=41.62万元
3.事件3中,项目监理机构不应同意施工单位增加63万元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要求。
理由:招标采购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不应再支付招标采购费1万元,只支付62万元的设备采购增加额。
4.(1)工程预付款总额:8000×15%=1200.00万元
(2)1200/200=6个月;预付款分6个月扣回。
(3)项目监理机构签发的应付工程款:
第2个月:360×(1-3%)-200=149.20万元
第7个月:(900+62)×(1-3%)-200=733.14万元
第8个月:9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