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件1中:
(1)建设单位要求监理单位参与项目设计管理和施工招标工作,不妥;
理由:因为该工作内容属于相关服务范围,而工程监理合同未委托相关服务工作。
(2)建设单位提出编制监理规划与施工图设计同时进行,不妥;
理由:监理规划应在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
(3)建设单位要求监理单位在施工招标前向建设单位报送监理规划,不妥;
理由:监理规划的编制需依据施工合同文件,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提交建设单位。
2.事件2中:
(1)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与总承包单位进行费用和工期等问题的协商工作安排,妥当。
(2)要求总承包单位调整施工组织设计,直接报建设单位同意后实施,不妥。
正确做法:重新调整施工组织设计应先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
(3)由负责合同管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全权处理合同争议,不妥。
正确做法:应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处理合同争议。
3.事件3中:
(1)建设单位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先于施工单位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做法,不妥;
理由:因为专项施工方案是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依据之一。
(2)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审程序: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监理实施细则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完成后,需要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能实施。
4.事件4中:
(1)施工单位取样后报请项目监理机构确认不妥;
正确做法:施工单位应在取样前,通知监理人员见证现场取样。
(2)监理人员确认试样数量后,通知施工单位将试样送到检测单位检验不妥;
正确做法:监理人员应见证施工单位取样,并与送检人员一起封样或送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