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件1中施工单位的不妥之处和正确做法如下:
不妥之处:施工单位审查了材料供应商提供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按规定进行了检验,确认材料合格后,便直接用于工程中不妥正确做法:施工单位审查了材料供应商提供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按规定进行了检验,确认材料合格后,应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在《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中签署意见,并报给监理单位审查。
2、
(1)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书面通知项目副经理的姓名和授权范围,并报告建设单位。
(2)建设单位应当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更换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即项目经理离职。
3、施工单位还要补充的材料为: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报送监理报告。
4、事件4中的不妥之处和正确做法如下:
(1)不妥之处:收到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后,总监理工程师随即与施工单位进行沟通。
正确做法: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2)不妥之处:施工单位解释:为保证施工工期,调整了原专项施工方案中确定的施工顺序,保证不存在安全问题。
正确做法:专项施工方案需要调整时,施工单位应按程序重新提交项目监理机构审查。
4、事件4中的不妥之处和正确做法如下:
(3)不妥之处:总监理工程师现场察看后认可施工单位的解释,故未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整改措施。
正确做法:总监理工程师不应认可施工单位的解释,应坚持要求施工单位按原专项施工方案整改,或者按程序重新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新的专项施工方案,审查通过后再按新方案实施。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