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总工期为25 个月。
(2)关键工作有:A、C、E、F、H、J、L、N。
工作G 总时差为3 个月。
2.监理机构处理工程变更的程序如下:
(1)审查工程变更申请。
(2)与建设单位共同研究,对变更费用及工期影响作出评估。
(3)向施工单位发出变更指示。
(4)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变更报价单。
(5)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6)监督施工单位实施工程变更。
3.(1)应批准的费用补偿为15 万元。
理由:不可抗力造成窝工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不予补偿。建设单位要求赶工而发生的赶工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应予补偿。
(2)不应批准工程延期。
理由:工作G 停工2 个月不影响工期;工作H 经赶工已按原计划完成,也不影响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