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不妥之处一: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经协商后确定合同价为260万元。
正确做法:应以监理中标价280万元作为合同价。
(2)不妥之处二: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协商后于2019年1月10日签订委托监理合同。
正确做法:应在监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30天内(即2018年12月底前)订立书面合同。
2.不妥之处:专业监理工程师认为“这是施工单位内部的事情”。
正确做法: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停止吊装作业,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
3.(1)事件二中项目经理在吊装作业中的不妥之处:安排另一名起重司机进行吊装作业。
正确做法:应停止吊装作业。
(2)事件三中项目经理在吊装作业中的不妥之处一: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就实施。
正确做法: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才可以进行吊装作业。
(3)事件三中项目经理在吊装作业中的不妥之处二:项目经理签收工程暂停令后,仍要求施工人员继续
进行吊装。
正确做法:应立即停止吊装作业。
4.(1)建设单位在工作中的不妥之处:要求总监理工程师收回吊装作业暂停令。
正确做法:建设单位应支持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
(2)总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的不妥之处:总监理工程师未报告政府主管部门。
正确做法: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报告政府主管部门。
5.监理单位要求建设单位增加监理费是合理的。
理由:监理合同中已有关于监理服务期延长的约定,而工期延长是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的,符合监理合
同中“因非监理单位原因导致监理服务期延长”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