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件1 中,签订施工监理合同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如下:
(1)在监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第35 天签订合同不妥。
理由:招标投标法规定,在监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30 天之内,招标人与中标人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等签订书面合同。
(2)订立合同后,双方又订立了一份将监理中标价降低8.5%的协议不妥。
理由:招标投标法规定,合同订立后,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直线职能式组织结构模式的特点:
(1)优点:集中领导、统一指挥、职责分明、任务明确、分工合理、专业化管理水平高。
(2)缺点:职能部门与指挥部门之间易产生矛盾,信息传递路线长,不利于互通信息。
常见的组织结构形式主义有:直线式、职能式、直线职能式和矩阵式。
3.事件3 中,监理计划编制及报审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如下:
(1)应在审批施工组织设计之后编制监理计划不妥。
理由:监理单位在接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即可组织有关监理人员进行编制,而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提交给建设单位。
(2)由驻地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监理计划不妥。
理由:监理计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
(3)监理计划的内容不妥。
理由:监理计划的内容不完备。
(4)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监理计划不妥。
理由:监理计划是由监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批的。
(5)监理计划在工程开工前报送建设单位不妥。
理由:监理计划应在第一次工地会议召开前报送建设单位。
4.事件3 中,监理单位编制的监理计划内容不完备。
项目监理计划的内容应包括:①工程概况;②监理工作的依据、范围、内容和目标;③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监理人员岗位职责,监理人员和设备配备及进退场计划;④监理工作制度、监理程序及监理工作用表;⑤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等监理工作方案,应明确巡视、旁站、抽检和验收等具体计划要求;⑥合同事项管理和信息管理工作方案;⑦监理设施。
5.事件3 中,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不属于编制监理计划的依据。
编制项目监理计划的依据主要包括:①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②工程建设相关标准、规范及规程;③政府批准的工程建设文件;④工程项目设计文件和图纸;⑤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⑥工程外部环境调查研究资料;⑦建设单位的合理要求;⑧工程实施过程中输出的有关工程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