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评标委员会应按废标处理。
理由: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A 施工单位将措施项目各项费用均下调10%属于违规行为,对招标文件未实质性响应,应按废标处理。
2.不妥之处一:建设单位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理由: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也应在签订合同后5 日内退还。
不妥之处二:建设单位要求投标人递交一份合同价20%的履约保证金。
理由: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3.(1)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组织基础工程验收不妥当。
理由: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基础工程验收。
(2)本工程地基基础分部工程验收还应包括的人员: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等。
4.(1)建设单位指定厂家的做法不正确。
理由:发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
(2)施工单位检查产品合格证后即可用于工程的做法不正确。
理由:对到场的建筑装修材料进行检验,是施工单位进行质量控制的责任。
(3)若施工单位将该批石材用于工程施工,则应对由此造成的质量缺陷承担责任,建设单位无责任。石材厂家虽为建设单位指定,但合同中石材是施工单位采购,故施工单位应对石材质量负责。
5.(1)本次事故属于较大事故。
理由: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事故中造成5 人死亡,7 人受伤,归属于较大事故。
(2)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事故的做法不妥当。
理由:事故发生后,事故总承包单位现场有关负责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