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件1中的不妥之处及其正确做法如下:
(1)不妥之处·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并报法定代表人审查;
正确做法: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并报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2) 不妥之处:监理单位在第一次工地会议后报送监理规划,
正确做法:在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
2.事件2中总监理工程师可委托和不可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完成的工作如下:
(1)组织召开监理例会的工作可以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2)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工作不可以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3)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的工作可以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4)组织审查工程变更的工作可以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5)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的工作不可以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6)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的工作不可以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3.(1)向施工单位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整改不妥;理由: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时应签发《工程暂停令》。
(2) 应要求施工单位:①立即排除安全事故隐患;②组织相关单位共同验收起重机械。
4.不妥之处:直接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中签署预验收合格的意见。
工作内容:
(1)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预验收;
(2) 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3) 组织报送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