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综合题 吴先生被分配至SM公司工作,2010年3月被借调到SM公司上级公司的交易部(以下简称交易部)工作,2011年3月起,吴先生离开交易部,与好友一起从事商贸活动。2011年4月,SM公司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时与吴先生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2年7月,吴先生与他人合伙开办了某实业有限公司,并自任总经理。2013年1月20日,交易部因吴先生一直未上班,致函SM公司将其退回,此后,吴先生未回SM公司上班。2015年12月4日,SM公司在清理整顿时,发现吴先生长期不上班并在外经商的情况。遂以吴先生违反劳动法规为由,对其做出了除名决定,并于同年12月19日开出通知单。2015年12月23日,吴先生在收到通知单,获悉被除名的决定之后,随即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SM公司撤销除名决定并补发2011年3月至2015年10月的工资。
请回答:
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裁决这一案件。其主要依据是什么?

正确答案
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驳回吴先生的仲裁申请,依据如下:
(1)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法律关系,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自吴先生与SM公司签订无固定劳动期限劳动合同后,并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因此,SM公司有权解除与吴先生的劳动合同,将其除名。
(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必须参加到用人单位的劳动组织中,担任一定职务或工种、岗位的工作,服从用人单位的领导和指挥,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内部劳动规则和各项规章制度,同时享有用人单位的工资、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从2011年3月到2015年10月,吴先生既没有在交易部上班,也没有回SM公司上班。吴先生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因此,不能享用用人单位的工资、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所以,吴先生无权要求SM公司补发2011年3月到2015年10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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