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劳动争议的性质是集体争议。(2分)集体争议是指职工一方当事人人数为1 0人以上,有共同争议理由的。本案中,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有2 000人,其共同的理由是华新制药厂以正常工作安排为由,拒付加班工资。因此,该争议的性质是集体争议。(2分)该争议适用于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程序。(2分)该案例中2名职工代表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就表明该案已经进入了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程序。(2分)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过程中有错。(2分)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 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1 5日。本案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 0 1 4年2月5日受理仲裁申请,于5月9日作出裁决,已经远远超过仲裁庭审理期限:(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