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不妥之处:监理单位开工前将划分表及说明书面报质量监督机构确认不妥。
改正:应当由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面报相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2)项目划分除确定主要单位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外,还应确定主要分部工程和重要隐蔽单元工程。
(3)本工程渠道单位工程划分原则是:按招标标段或工程结构划分。
2.A:⑤;B:④;C:⑥;D:⑧;E:⑦;F:12;G:⑩
3.a:合格;b:优良;c:优良;优良率d=4/5=80.0%;e 为合格。
4.(1)不妥之处:监理单位组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不妥。
改正: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当由项目法人组织。
(2)《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以及归档所需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应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