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第1 条不妥。正确的做法是:任何工程变更须经监理单位审查后,报项目法人审查、批准,同意后,再由监理单位发布变更指示,实施变更。
(2)第2 条正确。
(3)第3 条不妥。正确的做法是:监理单位在征得项目法人同意后,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4)第4 条不妥。正确的做法是: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就工程项目的施工对施工单位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但一些重大决策问题还必须由项目法人作出决定。因此,监理单位不是也不可能是工程项目建设的最高管理者。
(5)第5 条不妥。正确的做法是:在监理工作中,监理单位应当公正地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
(6)第6 条不妥。正确的做法是: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和权限,对施工质量、投资、进度、合同、安全、信息等实施全面监理。
(7)第7 条不妥。正确的做法是:由于监理单位的努力使规定的合同工期提前,项目法人应按约定予以奖励,但不是利润分成。
2.(1)采用的是直线职能制组织形式。
(2)优点:直线职能制组织形式既保持了直线制组织实行直线领导、统一指挥、职责分明的优点,又保持了能制组织目标管理专业化的优点。
缺点:职能部门与指挥部门易产生矛盾,信息传递路线长,不利于互通信息。
3.①“明确各级目标控制人员职责”属于组织措施;②“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属于技术措施;③“处理工程索赔”属于合同措施;④“按月编制已完工程量统计表”属于经济措施。
4.(1)不妥之处一:专业监理工程师安排监理员在相应工程开始后立即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理由:监理实施细则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应在相应工程开始前编制完成。
(2)不妥之处二: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批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备案后实施;
理由:监理实施细则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3)主要内容包括专业工程特点、监理工作流程、监理工作要点、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