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问:
(1)监理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等进行工程项目划分不妥。
改正:应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
(2)分部工程质量等级由施工单位自评,监理单位核定不妥。
改正:分部工程质量应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
第二问:
(1)坝基防渗、溢洪道地基防渗单元工程为重要隐蔽单元。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经施工单位自评合格、监理单位抽检后,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监理、设计、施工、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第三问: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有关质量评定规程,事件二中的验收结论应修改为:
“本分部工程划分为50个单元工程,单元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60%达到优良等级,主要单元工程、重要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的单元工程质量优良,且未发生过质量事故;中间产品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混凝土拌合物质量达到优良,故本分部工程合格。”
第四问:
(1)施工单位对钢筋仅进行抗拉强度、屈服点试验不妥。
改正:钢筋应检验外观质量及公称直径、抗拉强度、屈服点、伸长率、冷弯等主要项目。
(2)监理机构同意使用不妥。
改正:应督促施工单位重新按有关技术标准对钢材等原材料进行检验。
第五问:
(1)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时间不妥。
改正:竣工验收应在小型除险加固项目全部完成并经过一个汛期运用考验后的6个月内进行。
竣工验收中质量优良的结论不妥。
改正:政府验收时,竣工验收的质量结论意见只能为合格。
(2)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的核定单位为该项目的质量监督单位。
核定程序为:项目法人应在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核定意见反馈给项目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