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文件和公告中有下列不妥之处:
(1)要求投标人为国有企业不妥;
理由:规定限制所有制形式,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了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2)要求一级资质不妥;
理由:所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了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3)要求投标人获得过项目所在省优质工程奖不妥;
理由:以行业和行政区域奖项作为加分条件,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了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4)控制价只公布总价不妥;
理由:应公布分部分项组成等明细内容。
2.B、E、F施工单位的投标不是有效标。
理由:B单位的情况可以认定为低于成本;
F单位的情况可以认定为是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属重大偏差;
E单位的投标报价超过了招标控制价;
D、H两家单位的投标是有效标;
D、H两家单位的情况不属于重大偏差(或:属于轻微偏差)。
3.招标人允许J单位撤回投标文件。
对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当在J单位书面提出要求后5天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4.K单位的投标文件有效,但是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该量化标准应在招标文件中说明。
5.可以要求增加的合同价:
(1)脚手架分项工程费为:(3000+2000+5600-600)(1+20%)(1+10%)
=13200元
(2)总承包商报价浮动率为:(1-900/1000)100%=10%
(3)可要求增加分项工程费为:13200(1-10%)=11880元。
(4)规费:2000×16%=320元
(4)可以要求增加的合同价为:(11880+320)(1+9%)=1190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