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事项:
①建设单位要求只组织外地施工单位踏勘项目现场不妥,应当统一组织踏勘现场;
②建设单位不接受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0 天后提出的疑问妥当;
③给中标单位发中标通知书前要求其提交中标价2%的投标保证金不妥,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④某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的材料暂估价报价按照市场价格进行了报价不妥,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暂定价格报价。
2.对D 单位撤回投标文件的要求,应当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因为,投标行为是一种要约,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的,应当视为违约行为。因此,招标单位可以没收D 单位的投标保证金。
3.E 单位的投标文件应当被认为是无效投标而拒绝。因为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因此,对于未能按照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包括期限),招标单位将被视为不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4.问题久拖不决后,该医院可以要求重新进行招标,理由如下:
(1)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如果在开标后(即标底公开后)再复核标底,将导致具体的评标条件发生变化,实际上属于招标单位的评标准备工作不够充分。
(2)问题久拖不决,使得各方面的条件发生变化,再按照最初招标文件中设定的条件订立合同是不公平的。
5.如果重新进行招标,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不能要求该医院赔偿。虽然重新招标是由于招标人的准备工作不够充分导致的,但并非属于欺诈等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而招标在合同订立中仅仅是要约邀请,对招标人不具有合同意义上的约束力,招标并不能保证投标人中标,投标的费用应当由投标人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