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事件1中的索赔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同意给予施工单位相应的费用补偿。因为修改变更设计造成了施工单位的全场性停工,可能造成人员及施工机械设备的闲置,或可能造成人工调动、生产率下降等,这些都将造成施工单位的损失,而这些损失是由于业主的原因导致的。合同条款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业主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业主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2.事件2中施工单位所列的计算方法不正确因为管理费的计算不能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乘以相应费率。
合理的计算方法是应以直接费为基数乘以相应的费率来计算,即:现场管理费=直接费+工期×现场管理费费率×延误时间=直接费+18 ×12% ×1.5。
公司管理费=(直接费+现场管理费)+工期×公司管理费费率×延误时间=(直接费+现场管理费)÷18×7%×1.5。
利润的计算也不能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乘以相应费率。
正确的计算方法是应以直接费和公司管理费之和为基数乘以相应的费率来计算,即:利润=(直接费+公司管理费)+工期×利润率×延误时间=(直接费+公司管理费)÷18×5%×1.5。
3.对于事件2中的索赔要求,监理工程师不应同意其索赔要求。因为提高基础混凝土强度,是施工单位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采取的技术措施,而不是合同技术规范或设计文件的要求,监理工程师也没有下达变更指令。所以这一措施造成的成本增加应由施工单位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