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监理服务费最低的中标不妥,公路工程监理评标通常采用“综合评估法”,即: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进行评分,按照综合得分高低排序,推荐中标人。
(2)不得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要求妥当。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3)投标人在工程所在地行政辖区内进行了工商注册登记的要求不妥当。
理由:招标人不得以地区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4)投标人属于混合股份制企业的要求不妥当。
理由:招标人不得以股份制形式排斥潜在投标人。
2.不妥当。
因为投标文件应采用双信封形式应当是:(1)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包括:1)投标函;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投标保证金;4)资格审查资料;5)技术建议书等;(2)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包括:投标函;监理服务费用清单等。
3.监理技术文件的主要内容有错误,“监理服务费用清单”属于报价文件,而不是技术文件。该文件不完整,需要补充:监理仪器、设备和设施的配备;监理大纲(或监理方案)和措施;对投标工程监理工作的重点与难点分析;对投标工程建议。
4.“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的10 个工作日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是错误的。
应该是“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的5 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5.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存在错误,正确的排序是: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委托人要求;(8)监理服务费用清单;(9)监理人有关人员和试验检测设备投入的承诺;(10)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当事人针对各类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亦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属于同一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