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第1条不妥。正确的做法是:设计变更的审批权在建设单位。任何设计变更须经监理单位审查后,报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再由监理单位发布变更指令,实施变更。
(2)第2条正确。
(3)第3条不妥。正确的做法是:监理单位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4)第4条不妥。正确的做法是: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就工程项目的施工对施工单位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但一些重大决策问题还必须由建设单位作出决定。因此,监理单位不是也不可能是工程项目建设的最高管理者。
(5)第5条不妥。正确的做法是:在监理工作中,监理单位应当公正地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
(6)第6条不妥。正确的做法是: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和权限,对施工质量、安全、环保、费用、合同和进度等实施全面监理。
2.
(1)监理规划由监理公司技术负责人组织人员编写不妥,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写,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编写,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
(2)根据监理大纲范本修改不妥,应根据本工程特点、规模、合同等具体情况编制,监理计划应具有指导性、针对性、可行性,便于实施和操作。
3.
缺项名称:工程造价控制;工程进度控制;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合同与信息管理;组织协调;监理工作设施。
4.
监理工作内容:
(1)不正确,应改为:审查并批准(审核、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进度计划。
(2)正确。
(3)不正确,应改为:审查并批准(审核、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
(4)不正确,应改为: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对工程造价目标进行风险分析。
(5)不正确,应改为:按合同文件的工程量计量规定进行工程计量。
(6)不正确,应改为:参加工程竣工验收,配合竣工验收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