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件1中招标人行为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如下:
(1)“改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不妥。
理由:该工程项目为政府投资,应该进行公开招标。
(2)“要求在当地承包人中选择中标人”不妥。
理由:招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施歧视待遇。
2.事件2、事件3中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如下:
(1)“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为项目估算价的 5%不妥。
理由:投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 。
(2)“招标代理机构组建评标委员会”不妥。
理由: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3)“评标委员会中包括该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妥。
理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3.事件4中招标人是可以宣布A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为废标。
理由:招标控制价,也称最高投标限价、投标限价、拦标价、最高报价、预算控制价等。所谓投标最高限价是指潜在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的一个报价,否则将按照废标处理。
4.事件5中招标人行为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如下:
(1)“招标人向中标人提出降价要求”不妥。
理由: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不得就报价、工期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2)“签订的书面合同的合同价比中标价降低2%”不妥。
理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与中标人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3周后,退还了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妥。
理由: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在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