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属于工程变更内容的事项包括:
①工程的标高、基线、位置、尺寸等的改变;
②工程的性质、标准的变更;
③增加或减少合同约定的工程量;
④改变施工顺序或时间;
⑤其他。
(2)对于工程变更管理方面:
①发包方提出的工程变更应当不迟于变更前的14天,书面通知承包方;若属于改变原工程标准或超过原工程规模的变更,还应报原规划管理部门审批,设计变更应由原设计单位修改。承包方应严格按图纸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若承包商要求对原设计变更,应经工程师同意,还须经原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图纸和说明。
②承包方擅自变更设计,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发包方的损失以及工期延误的一切责任。承包方提出、经工程师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的合同价增减、发包方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工期顺延。
2.(1)设计变更后,变更合同价款的调整按如下原则和方法进行:
①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的,按合同已有的单价计算和变更合同价款;
②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可参照它来确定变更价格和变更合同价款;
③合同中没有上述单价时,由承包方提出相应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2)确定变更价款的程序是:
①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 14 天内,根据合同约定的估价原则,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②若变更发生后14天内,承包方不提出变更价款报告,则视为该变更不涉及价款变更;
③工程师收到变更价款报告日起7天内应对此予以确认,若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收到报告时算起,14天后该报告自动生效。
3.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可通过如下途径寻求解决:
(1)协商和解;
(2)有关部门调解;
(3)按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调申请仲裁;
(4)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4.对于特大暴雨引起的山洪暴发不能视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预先能够合理估计的因素,应按不可抗力处理由此引起的索赔问题。被冲坏的现场临时道路、管网等设施以及已施工的部分基础,被冲走的部分材料,清理现场和恢复施工条件等经济损失应由甲方承担;施工用房,损坏的施工设备,受伤的施工人员以及由此造成的人员窝工和设备闲置等经济损失应由乙方承担;工期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