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包商主要负责人对承包商安全生产的主要职责如下: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4)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2.承包商的项目负责人对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的主要职责如下: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4)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5)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1)总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的安全生产职责关系如下:
①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③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2)总包单位未就施工方案向分包公司进行说明,是总包单位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应当由总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4.(1)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的有关规定,该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的特殊要求如下:承包商应当对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附上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2)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的有关规定,承包商应当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①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②土方开挖工程;③模板工程;④起重吊装工程;⑤脚手架工程;⑥拆除、爆破工程;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5.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编制工程监理实施细则,落实相关监理人员;
(2)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3)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核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审查包括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等在内的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情况;
(6)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7)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报告。
6.此工程事故为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