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还应具备:
①施工组织设计已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②施工机械具备使用条件;
③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
签发工程开工令前,还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核意见,并应报建设单位批准。
2.(1)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2)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
(3)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履行有关审核和审查手续后方可实施。
3.专项施工方案尚未完成就开始进行施工作业,属于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单位应向施工单位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乙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完善审批流程。待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单位再指令施工单位恢复施工。
4.(1)建设单位无责任。理由:本次事故非建设单位责任,也不属于建设单位风险责任;
(2)施工单位有连带责任。理由: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3)监理单位无责任。理由:监理单位已履行法定职责;
(4)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理由:本次事故主要原因是乙分包单位未按照方案施工,且不听从监理暂停指令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