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①不合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潜在的投标人,不得区别对待外地企业和当地企业;
②合理;
③不合理,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召开设计交底;
④不合理,施工单位应在申请工程竣工验收时出具保修书;
⑤合理。
2.项目监理机构宜根据工程特点、施工合同、工程设计文件及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工程风险进行分析,并宜提出工程质量、造价、进度目标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的防范性对策。
3.(1)专业监理工程师做法不妥当;
理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如不能参加隐蔽验收,应提前24小时向施工单位告知。
(2)分包单位由此将引起的费用索赔和工期延误向监理机构申请,不妥;
理由:分包单位不应直接向监理机构申请相应的索赔,应由施工单位向监理机构进行报审。
4.不妥之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组织竣工预验收不妥;
正确做法: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竣工预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