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项目在上述条件下不可以进行施工招标,因为该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还未被批准,还不具备施工招标的必备条件。
2.本项目在施工招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如下:
(1)“招标单位于2020 年3 月18 日进行施工招标”不妥。
理由:该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未被批准,不具备施工招标所需的条件。
(2)“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不妥。
理由: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无须发布招标公告。
(3)“招标单位向两家施工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不妥。
理由:进行邀请招标时,必须向不少于3 家的投标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4)“招标文件中对省内与省外投标单位提出不同的资格要求”不妥。
理由: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招标单位应平等地对待所有投标单位,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制定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投标人,不得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5)“针对不同的投标单位编制了两个标底”不妥。
理由:按规定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不能对不同的投标单位采用不同的标底进行评标。
(6)“在招标补遗书中明确了提问单位、提问时间”不妥。
理由: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的提问只能针对具体的问题作出明确答复,但不应提及具体的提问单位,也不必提及提问的时间。
(7)“在书面答复投标单位提问后,招标单位组织各投标单位进行了现场考察”不妥。理由:现场考察应安排在书面答复投标单位提问之前,因为投标单位对施工现场条件也可能提出问题。
(8)“2020 年4 月10 日,招标单位书面通知各投标单位,将收费站工程从原招标范围内删除”不妥。
理由:若招标单位需改变招标范围或变更招标文件,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 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9)“开标前,当地交通主管部门设立了评标委员会”不妥。
理由: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依法组建。
(10)“评标委员会由4 人组成,其中招标单位代表2 人,评标专家2 人”不妥。
理由: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技术、经济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1)“2020 年4 月22 日,开标会议由公证机构主持召开”不妥。
理由:开标时间应当与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一致。开标会议由招标单位主持。
(12)“由评标委员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不妥。
理由: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监标人检查或招标单位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予以公证。
3.招标单位原因导致招标失败造成投标单位损失不予补偿。因为招标对投标单位不具合同意义上的约束力,不能保证投标人中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