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单位选用邀请招标方式组织招投标,不妥。
理由:邀请招标需要审批,未经审批不能擅自决定组织邀请招标。
2.(1)不妥之处一:“建设单位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
理由: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应随机从专家库抽取,不应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当项目特殊,随机抽取的专家不能体现项目特殊性要求时,经审批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2)不妥之处二:“招标监管机构工作人员1人”。
理由:招标监督机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
(3)不妥之处三:“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技术、经济专家3人”。
理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3.
(1)否决A投标人的投标妥当。
理由:联合体投标未提交联合体协议书,投标无效。
(2)否决B投标人的投标妥当。
理由:监理业务不允许转让。
(3)否决C投标人的投标妥当。
理由:驻地监理工程师要求拥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并在2个以上类似项目上从事过专业监理工程师及以上职务的任职从业经验。
(4)否决D投标人的投标妥当。
理由: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能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4.
(1)设计交底会议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
(2)《工程开工令》应由总监签发。
(3)《工程款支付证书》应由总监签发。
(4)工程交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
5.
(1)监理员不妥之处:“监理员巡视时发现部分设备安装存在质量问题,即签发了《监理指令单》”。
正确做法:发现施工作业中的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监理指令单》。
(2)施工单位不妥之处:“整改完毕后,施工单位回复了《整改工程报验表》”。
正确做法:整改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回复《监理指令回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