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案例题 某高速公路施工项目是某省重点建设项目,该项目包括路基路面、一座隧道、一座大桥,其中隧道和大桥相连,施工合同工期为36 个月。相关合同约定,如果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和责任,建设单位有权依据合同条款,对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作出处罚。工程开始施工后不久,建设单位为了向国庆献礼,要求将工期压缩到28 个月,并通过总监办向各驻地办和施工单位发出书面指令。
隧道施工过程中因洞口处边坡不稳定,连续发生两次坍塌,工期延误了2 个月。为了赶工期、抢进度,隧道施工单位决定将隧道施工产生的弃渣倒入洞口外坡脚处。
桥梁施工单位因施工组织合理,基础和桥墩施工按原进度计划结束。在监理机构对桥墩进行验收时,发现靠近隧道洞口外坡脚处的两个桥墩中心线偏移56mm,总监办立即指令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通知了建设单位。
接到通知后,建设单位即组织有关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调查组经计算分析认为桥墩偏移是由于隧道施工单位向洞口外坡脚处大量倾倒弃渣,弃渣对桥墩产生推挤,导致桥墩偏移。于是,建设单位和总监办对桥隧驻地办、桥梁施工单位和隧道施工单位做出处罚决定。
问题:
1.建设单位对桥隧驻地办和桥、隧施工单位作出处罚是否合理?为什么?
2.建设单位是否可以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调整?
3.本案例中,建设单位作出缩短合同工期的决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4.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是否可以压缩合同工期?为什么?
5.对桥墩中心线偏移这一质量事故,现场监理机构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
1.建设单位对桥隧驻地办和桥、隧施工单位作出处罚是合理的。
因为根据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所签订的合同约定,如果监理驻地办、施工单位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没有履行相关义务与责任,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对相关单位做出处罚。正是监理驻地办、桥隧施工单位没有履行合同义务与责任,才导致该质量事故的发生。
2.当工程的实际进度与工程进度计划不符时,建设单位可以通过监理机构向施工单位作出调整工程进度计划的指示,从而对进度计划进行调整。
3.建设单位作出压缩合同工期的决定无效。
因为施工合同有效成立后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变更。建设单位提出缩短合同工期,必须与施工单位协商一致,签订缩短工期的补充协议才有效。本案例中,建设单位提出缩短合同工期的决定后,没有与施工单位协商,而是通过监理机构直接下达给施工单位。
4.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不能压缩合同工期。
因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也规定,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5.对桥墩中心线偏移这一质量事故,现场监理机构应当承担监理失职的责任。
因为(1)对于建设单位随意压缩合同工期的行为没有及时劝阻。(2)对于隧道施工单位随意倾倒弃渣的违规行为没有及时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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