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
事件(1)的工期和费用索赔均成立。
按合同约定,钢筋混凝土预应力方桩由发包人负责购买并供应到施工现场,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属于发包人违约。
土建承包人可获得工期5天,费用索赔5×1=5万元。
事件(2)的工期和费用索赔均不成立。
承包人打桩设备故障是由承包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
土建承包人可获得工期0天,费用索赔0元。
事件(3)的工期和费用索赔均成立。
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地质勘察资料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实际地质条件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地质资料严重不符属于发包人责任。针对该事件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后同意延长工期5天和增加工程费用30万元,并得到承包人的认可,应遵照执行。
土建承包人可获得工期5天,费用索赔30万元。
事件(4)的工期索赔成立,费用索赔不成立。
异常恶劣的天气属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误,应当顺延工期,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土建承包人可获得工期6天,费用索赔0元。
问题2:
设备、管线安装承包人应向业主提出索赔申请。
因为索赔是基于合同关系,设备、管线安装承包人与业主有合同关系,与土建承包人无合同关系。
可索赔的工期5+6+5+6=22天,
可索赔的费用:(22- 6)×1=16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