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废井减少开挖土方体积=3×2.1×12=75.6(m3)
废井拆除体积=75.6-(3-0.49×2)×(2.1-0.49×2)×12=48.45(m3)
工程索赔=169×48.45×(1+16%)×(1+13%)(1+25%)-28×75.6×(1+13%)×(1+25%)=10426.14(元)。
备注:砖砌废井拆除人材机单价169元/m3(包括拆除,控制现场扬尘、凊理、弃渣场内外运输),根据清单计价规范,这个单价正好是拆除废井的工作量,没有包含措施项目费。
2.(1)承包人不同意进行检测和承担损失的做法不正确。因为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 材料、设备、构配件使用前应由承包人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不得使用,承包人应进行检测。由于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损失。
(2)发包人仅同意额外增加支付一个月的构件保管费,正确。因为发包人负责采购的混凝土构件提前一个月运抵施工现场,仅支付一个月的保管费。
3.工程量的变动率=200/400×100%=50%>15%,超出部分的综合单价应进行调整。
可以索赔的工程款=[400×15%×360+(200-400×15%)×360×0.9]×(1+16%)×(1+13%)×(1+25%)=109713.96(元)。
4. 事件1基坑开挖遇到未标明的构筑物,属于发包人承担的责任,工期延长5天,索赔成立。
事件3中,J工作有10天的总时差。按原合同,J工作工程量400m3,工期是40天;变更前后J工作的施工方法和施工效率保持不变。则J工作增加工程量200m3,所增加的工期是20天,超过了J工作的总时差10天,则J工作可索赔的工期=20-10=10天。
故承包人可以得到的工期索赔合计10+5=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