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丧失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2)残疾人社会工作不同于一般的残疾人服务,专指在社会福利制度框架下,社会工作者秉承利他主义的宗旨,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方法,帮助残疾人进行能力建设并克服自身缺陷的局限性,构建社会性支持系统并克服各种环境障碍,使得残疾人能够全面融入社会生活,并提升人类社会整体生活质量的活动。
2.(1)康复社会工作者可以借助自己对医疗科技的基本知识,帮助她取得合适的医疗康复服务。
(2)可以帮助她提高心理适应能力,疏导情绪。
(3)为张女士提供职业康复服务。社工通过一系列措施,稳定且合理地解决张女士的就业问题,主要是提供职业服务,如职业咨询、职业评估、职业指导、职业训练和有选择的安置工作。
(4)为张女士提供社区康复服务,依托于社区,充分利用各种社区资源(包括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社区居民、残疾人及其家庭等),在医疗、职业、教育和社会等康复领域为张女士提供方便、经济、有效和可行的“全面康复”服务,促进张女士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重塑自我,积极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并建立"亲和性”高的残疾人社区文化。可以帮助她进行生活自理训练,为她提供就业辅导及其他方面的帮助。具体的工作包括了解她的生活方式、家庭状况、经济条件、社会处境;评估她在社会生活中遇到的或可能遇到的问题,帮助她取得单位、社区等各方面的支持,解决生活困难。
(5)可以积极促进她与残疾人之间以及她与正常人之间的交流与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