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案是一起关于试用期怀孕女工特殊保护的劳动争议案例。
(2)有关劳动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单位和赵某、王某签订合同时约定试用期是合法的。
(3)我国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在试用期满后不再适用。本案中,赵某的学历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因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有关劳动法律规定,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女职工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辞退,但不得以女职工怀孕、休产假、哺乳为由辞退。
(5)王某在试用期内才出现妊娠反应,并经医院证明,在招聘时并不知道自己怀孕或者根本就没有怀孕,因而不能认为是隐瞒真实情况,欺骗单位,所以单位以此为理由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是不成立的。
(6)综上所述,该单位解除赵某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的,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应撤销解除王某劳动合同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