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合同规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经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预付款保函后,监理人方可出具工程预付款付款证书。
2.(1)第2 月:
①应付完成工程量工程款:140 万元
②应扣材料预付款:270÷6=45.00 万元
第2 月应支付工程款:140-45=95 万元<100 万元,本月不支付,结转到下月。
(2)第3 月:
①应付完成工程量工程款:360 万元
②应扣材料预付款:270÷6=45.00 万元
③应扣工程预付款:R=250×(600-250)÷[(90%-10%)×2500]=43.75 万元。
第3 月应支付工程款:360-45-43.75=271.25 万元,加上第2 月未付款95 万元,本月应付款为271.25+95=366.25 万元。
3.(1)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
4.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 个工作日内核实后将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