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件1中:
(1)建设单位的做法不妥。理由:建设单位的停工指令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下达。
(2)项目监理机构应批准施工总包单位的索赔申请。理由:事件1属于建设单位(或非施工单位)的责任。
2、事件2中,项目监理机构对事件2的处理程序如下:
(1)由总监理工程师向施工总包单位签发《工程暂停令》,责令乙分包单位退场,并要求对乙分包单位已施工部分的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2)若检查验收合格,则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复工令》。若检查验收不合格,则指令施工总包单位返工处理。
3、事件3中:
(1)施工总包单位做法妥当。理由:项目监理机构不能按时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施工总包单位提出延期要求。未按时提出延期要求,又未参加验收,施工总包单位可自行组织验收,结果应被认可。
(2)总监理工程师做法不妥。理由:总监理工程师不能以“未经项目监理机构验收”为由下达《工程暂停令》。
4、事件4中:
(1)建设单位应承担责任。理由:承重结构变动时,建设单位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后才能开
工。
(2)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理由:重新改造不属于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
(3)施工总包单位不承担责任。理由:重新改造不属于施工总包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
(4)甲分包单位应承担责任。理由:未取得设计单位装修设计图纸就擅自施工。